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9起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案例通告如下:
1.庄潇,身份证号码:xxxxxxxx,溧阳市溧城镇倪庄人。经核查,其于年2月5日当天使用同一身份证多次购买市政府投放的平价口罩,违反了溧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第11号通告相关规定,现对其通报批评,限其在即日起10天内不得购买平价口罩。同时责成相关药企对涉事药店员工作出处理。
2.蔡清清,身份证号码:xxxxxxxx,溧阳市竹箦镇杨湾村人。经核查,其于年2月5日当天使用同一身份证多次购买市政府投放的平价口罩,违反了溧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第11号通告相关规定,现对其通报批评,限其在即日起10天内不得购买平价口罩。同时责成相关药企对涉事药店员工作出处理。
3.王亮,身份证号码:xxxxxxxx,溧阳市社渚镇殷桥人。经查,其于2月5日因购买口罩一事与药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并将药店门口溧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的通告撕毁,被警方予以警告处罚。
4.溧阳市社渚爱琴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场所:社渚集镇,经营者姓名:骆秋昌。经查,该经营部无视疫情期间防控要求,于2月6日擅自开门销售烟花爆竹,现已责成其暂停营业,并对其违法经营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下一步将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5.年2月6日上午,溧阳市公安局埭头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江苏华基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史平波(男,年5月出生,溧阳市埭头镇人)在明知常州市人民政府及溧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后,仍违反通知决定组织人员于年2月6日提前返厂复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现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组织复工的直接责任人史平波予以警告处罚,取消该企业享受年度市政府各类惠企政策资格。
6.吴保新,男,年9月出生,溧阳市上兴镇蒲村人。2月6日11时许,吴保新驾车将长期居住在常州新北区的哥哥吴某贵和嫂嫂丁某娣接回我市上兴镇蒲村,经过蒲村村口疫情防控检查点时,吴保新拒不配合检查,开车冲卡逃离,溧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吴保新进行治安处罚。
7.周文明,男,年9月出生,溧阳市戴埠镇人。年2月5日下午,周文明骑摩托车外出后回溧阳市溧城镇共联社区黄家村寄住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见周文明未佩戴口罩,便上前劝阻,但周文明不配合,拒绝在公共场所配戴口罩,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溧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周文明进行治安处罚。
8.徐云陵,男,56岁,户籍溧阳戴埠松山路4号,实际居住戴埠集镇花园新村68号。其于年1月22日从湖北蕲春回溧阳,1月27日被登记并采取居家隔离措施。2月1日17时,徐云陵驾驶鄂A8F12W轿车外出至溧阳北高速道口被查获。进一步查证后,发现其在1月28日也驾车在溧阳市城区以及城北一带活动。鉴于徐云陵屡次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在隔离期随意外出,对其采取强制集中隔离观察措施。
9.王功安,男,湖北咸宁人,布勒公司工程部员工,现住天目湖镇天目湖工业园公租房,身份证号:xxxxxxxx。1月25日一家四口开车从湖北咸宁市返溧,根据管控要求,对其进行居家观察。经查,2月5号10点半左右,王功安离家到茶亭菜市场、茶亭华鑫超市购买生活必需物资,11点左右回家。期间除了购买东西未与其他人有接触。鉴于王功安在居家观察期间不服从管理,私自外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规定,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鉴于布勒公司和布勒党支部教育管理不到位,要求布勒公司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在家居家观察的布勒公司员工管理,切实落实居家观察要求;同时给予布勒党支部通报批评处理。
市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通告决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特别是企业要强化疫情防控员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好企业员工居家隔离观察和集中隔离观察措施。如企业员工在集中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不服从管理的,外来员工一律予以遣返,并对企业进行处理。希望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举报或热线。
溧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
年2月7日
内容来源
溧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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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