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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元刚陆飞飞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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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之一

罗元刚、陆飞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益诉被告陈娜、罗元刚(居民身份证号码****X)、陆飞飞(居民身份证号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娜、罗元刚、陆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益人民币元及利息(自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陈娜、罗元刚、陆飞飞履行上款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杰追偿。三、驳回原告徐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合计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徐益负担元,由三被告负担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月十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虞浩辉、王福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虞浩辉(居民身份证号码:****)、王福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77****)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支付年7月20日前的利息.38元、以元为基数自年7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0.8‰计算的利息及以元为基数自年7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金元的还款义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被告虞浩辉所有的位于浮桥镇浏家港新巷中路1号1幢08、09、10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三、被告虞浩辉、王福新对被告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虞浩辉对被告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为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王福新、虞浩辉、江苏威纳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虞浩辉在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溧阳市兴福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建琴:

本院受理原告葛怀生诉*建琴(身份证号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建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葛怀生钱款人民币元;二、驳回原告葛怀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高立卫:

本院受理原告*国洪诉被告高立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79****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高立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国洪借款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诉讼保全费元,合计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高立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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