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的饮食影响 https://m-mip.39.net/nk/mipso_4613572.html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民初号
李敬华:
本院受理原告佘洪芳与被告李敬华(居民身份证号码****)、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李敬华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2.判令被告龚莲对被告李敬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操文宽、溧阳市亨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蒋菊芳:
本院受理了原告宋光明诉被告操文宽(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63****)、溧阳市亨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蒋菊芳(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廉*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元,年4月10日之前的利息元及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按本金元,月利率2%,自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夏骑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荣福诉被告夏骑兵(居民身份证号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蔡荣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陈俊杰、朱文君:
本院受理原告唐小铧与被告陈俊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4****)、朱文君(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唐小铧就()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称:1、依法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告陈俊杰立即归还借款元,并承担从年1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元律师代理费;3、判令被告朱文君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之一
郑章学:
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诉被告溧阳市上*镇高岭山建材厂、郑章学(居民身份证号码****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潘忆平为本案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庭审时间定于年2月27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时40分、年3月6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时40分(如前次庭期结束程序,则本次庭期自行取消)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潘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慧诉被告潘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判令被告潘国庆偿还借款十万元人民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3月19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之一
朱靖宇:
本院受理原告陈琪诉被告朱靖宇(身份证号码32198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陈琪撤回对被告朱靖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