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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头版溧阳检察这项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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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溧阳市检察院会同市司法局,出台全省首个《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的实施意见(试行)》,从适用对象、提请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就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溧阳市司法矫正中心负责人介绍,“多年前,我们对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申请,但由于在实际中鲜有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案例,我们在提请过程中也没有可参照的实施细则,遇上了不少困难……”经统计,溧阳市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常年保持在人左右,近五年来,却没有一人提出减刑申请。

虽然《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拥有“减刑权”,但并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现实中该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障。为打破这一困境,年8月初,溧阳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把制定《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实施办法》提上议程,共商标准认定、流程操作等内容,并于9月26日出台了《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的实施意见(试行)》。据悉,该《意见》是全省首个关于该项工作的实施细则。

《意见》明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提请流程三个重点,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和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或在社区矫正期限内有立功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请减刑。《意见》还提出建立矫正小组评议机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必要时可组织公开听证辅助作出是否提请减刑的初步意见。

不仅如此,为完善制约体系,《意见》对日常监管、提请监管和多位监管进一步明确,在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严肃提请资格纪律,由检察机关实行“同级+同步”监督,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权”。

《意见》的出台是溧阳市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深入探索,切实推动了宽严相济刑事*策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了矫正教育质量,为社区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保障。

“制度的出台是起点,接下来我们会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宣传推广。我们希望通过‘激活沉睡法条’活动,推动宽严相济刑事*策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矫正教育质量,为社区矫正对象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溧阳市检察院*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赵俊峰说。

(原文刊登于年10月19日《江苏法治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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