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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7人被刑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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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游戏“外挂”,日赚千元,一夜暴富?

宣传游戏“开挂”,无人可挡,所向披靡?

“外挂”是通过对游戏数据进行读取修改,

干扰游戏系统正常运行,

编写、贩卖“外挂”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近日,溧阳法院宣判了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件,七人因贩卖《英雄联盟》游戏外挂被判刑。

事件回顾

《英雄联盟》是美国利奥游戏公司(RiotGames,Inc.)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代理运营的网络游戏。年以来,张某(另案处理)向他人购买获得“NC”“Bot”《英雄联盟》游戏外挂程序,并通过网络分别招收被告人李甲、李乙、吕某、泮某、曹某、彭某、汤某等人作为代理,以时卡、天卡、周卡、月卡等形式,通过电商链接向游戏玩家销售上述游戏外挂程序(含卡密)。至案发时,李甲共销售人次,李乙共销售人次,吕某共销售人次,泮某共销售95人次,曹某共销售65人次,彭某共销售50人次,汤某共销售46人次,共计人次。

经鉴定,上述游戏外挂程序具备通过对游戏客户端进程内存数据进行修改,在游戏过程中实现“换肤”“持续显示攻击、技能范围”“显示敌方角色信息”“走砍”“无限视距”等功能,该程序存在对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经授权的增加、修改等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法院判决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七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网络游戏的破坏性程序,其中李甲、李乙、吕某出售人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泮某、曹某、彭某、汤某出售20人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溧阳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李甲等七名被告人三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手机、硬盘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刑法第条第1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来源:溧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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