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苏民初号
曹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泉妹诉被告曹志明(身份证号码: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志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汪泉妹支付借款本金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合计人民币元,由被告曹志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至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溧阳市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