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民初号
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卫明、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溧阳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陈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5元(暂计算至年10月25日,自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计算),承担律师费元,合计.5元;2、判令被告陈志斌、史卫明、溧阳市和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溧阳惠明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后15日内,并定于年6月2日上午9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周木生: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帝豪大酒店诉被告周木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53****)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积欠的消费款项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年11月2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年6月2日上午9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丁金龙、史月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素强诉被告丁金龙(居民身份证号码:****)、史月仙(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丁金龙、史月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史素强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丁金龙、史月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素强诉被告丁金龙(居民身份证号码:****)、史月仙(居民身份证号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丁金龙、史月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史素强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执异号
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埭头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苏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驳回异议人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执异号
江苏埭头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埭头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苏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驳回异议人常州市湟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