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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排污许可每日一问关于生活垃圾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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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是否可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应当如何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自动监测?

1、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无论是否送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均应自行处理并满足表2标准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值见附录1);如未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核发部门应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根据HJ—《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表7规定(具体见附录2),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污染项目为PH值、流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0.1.2规定:“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规定。”为与GB有效衔接,对于年7月1日前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但应在排污许可证改正规定中明确改正要求及时限,改正期间PH值、流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季度进行监测。

附录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表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附录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自行监测要求(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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