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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人,13号通告来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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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通告

全体溧阳市民和在溧人员:

为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1.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往来过疫区和接触过疫区人员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2.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3.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溧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4.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委会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

5.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

6.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7.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人员在政府发布隔离、管控、停业、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8.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9.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10.拒不执行市政府作出的征用决定、命令的。

11.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溧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举报或热线。

溧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

年2月5日

本期编辑

支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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