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溧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反映,楼上的住户总是往楼下扔东西,无论怎么劝阻都无果,让他十分无奈。
其实这样的经历不少人都有过。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越来越多,导致多名无辜群众罹祸,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个别高空抛坠物事件面临找人难、取证难的问题,若直接责任人难寻,不少群众往往陷于对劣行严厉谴责又对“共同补偿”不理解的尴尬当中。近日,记者采访了多个小区居民、物业负责人及相关单位部门,探究高抛问题难治的原因。
01普遍困境
“第一现场”难以查实
“我们家正好住4楼,窗外有个小平台,经常有外卖餐盒、果皮纸屑等垃圾掉在这个平台上,但又不知道是谁扔的,真的很困扰……”
“有一次,我把车子停在楼下面,早晨上班发现车子上面有垃圾,甚至还有厨余垃圾,简直太没素质,太过分了。”
这是记者在我市两个小区随机采访中,居民反映的情况。而在本地论坛上随意搜索,也能看到网友发布的多则关于吐槽“高空抛物”的帖子。
甘露茗苑小区是一个新交付的小区,大部分业主正处在装修阶段。小区内人员复杂,偶有建筑垃圾被人顺手扔下楼的现象。据知情人介绍,去年小区内的雨棚玻璃曾被高空抛、坠物砸坏过22块。
“每块玻璃价值元,这对物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负责甘露茗苑小区的溧阳市盛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勤珍说,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与小区内近户业主家装修有关,抛落的物体主要是水泥块等建筑垃圾。
甘露茗苑小区业主沈女士:“有些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往外扔垃圾,东西砸坏不说,要是砸到了人,后果不堪设想,希望大家不要再往外面扔东西了。”
遇到高空抛物不文明的行为,大部分居民通常会选择忽视或自己进行交涉,有的会请物业介入进行劝阻,然而物业公司面对这种情况有时候也很无奈。
徐勤珍告诉记者:由于小区处于装修阶段的特殊情况,物业经常上门和业主及装修工人进行沟通,提醒他们不能高空抛物。还利用小区内电子显示屏、各楼道告示栏、业主群等平台,进一步告知广大业主关于高空抛物危害的严重性,同时呼吁广大业主进一步增强此方面的安全意识,提高认识,多方共同努力构建安全和谐小区。
治理高空抛物,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找到当事人,但问题难就难在这里,抓现行不易实现。
“你不知道他什么时候抛,也不知道是谁在抛。”
阳光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海平说:安装摄像头也有居民提出过,但此举涉及到居民的隐私权,需要全体居民同意,另外,成本较高也是无法实施的原因。物业能做的最主要还是宣传,比如说在每个单元的电梯里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公益广告,同时在公告栏的各种温馨提示中,都会有禁止高空抛物的提醒。
除了向物业反映,对于产生矛盾纠纷的,有的居民也选择报警求助。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二中队中队长蒋翎告诉记者,年以来,警方共计接到相关警情79起。
02专家说法
高空并非法外之地
有实验数据表明
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头起肿包;
从8楼抛下来可以让人头皮破损;
从18楼高抛下来可以砸破头骨;
从25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
而在屡屡见诸报端的案例中,被抛出窗外的物品往往比鸡蛋更有杀伤力。
广东一名仅三个月大的女婴,被楼上扔下的苹果砸中导致头部重伤;贵州一个10岁男孩竟从高空抛下一个灭火器,楼下干活的女子被砸身亡;甚至夫妻吵架还玩起了“飞刀”,菜刀、案板飞出窗外……记者网上查询得知,年至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余起,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
周惠忠:“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觉得高空抛物,只是个人素质的问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
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惠忠说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论抛物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明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掷物不只是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旦违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这一规定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法典规定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即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该直接行为人是儿童、精神疾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则应由该直接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对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在经过公安等机关充分调查,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主体,并且建筑物使用人也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前述规定不仅可以补偿受害者损失,同时也能督促全体建筑物使用人高度注意,自觉预防和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
另外,对于已经承担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民法典规定其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这就为那些什么都没做却已承担补偿责任的人保留了救济权利,也警示实际侵权人莫要心存侥幸。
如涉刑律,“高空抛物可判死刑”更是很多人并不了解的内容。
根据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区分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等五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周惠忠认为,加强普法才能减少违法,遏制高空抛物应从普法开始。结合当下正在掀起的学习《民法典》热潮,要让“高空抛物违法”成为更多人的思想底线、行为红线。就像“醉驾入刑”一样,成为人人皆知的常识,让法律之剑更好地发挥作用,守护人们的“头顶安全”。
内容来源
溧阳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
吴叶飞
本期编辑
顾琰